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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百一十八节 现场调查[1/3页]
驻在警乖乖得站在那里被许可痛骂了一顿――许可是有资格骂他的,在旧时空许可干过警察工作。要不是他的志向是情报和海军,他早就该在警察总部里混上一个高级职务了,起码不比慕敏低。
警察总部给归化民警察制订了详细的工作流程和办事手册,许多东西都做了简化,尽量做到通俗易懂,但是许可到“警察阁子”一看,驻在警的办事水平只能用一塌糊涂来形容。相形之下,几个派出所的警察业务素质要好得多了。看来还是要有元老带着办事才容易上正轨。
现在有一个本地的士兵可以供差遣,比这一问三不知的警察要强多了。当下许可关照他带路去打听消息。
安熙已经在县衙监狱里问来了“奸夫”的口供――不过按照马甲的提议,还是按照现代法学理念,改叫“嫌疑人”合适。
至于“淫妇”――改叫“当事人”――马甲关照暂时把她送到县衙监狱“保护性拘留”起来――他深怕闹出什么有男方宗族搞出抓奸沉猪笼之类的把戏,到时候事情就闹大了。
现在许可亲自来搜集俩人的通奸证据。法学会的办案人员经过一番讨论之后发现这案子还有点不好弄。他们查询了下大明律和大诰的相关规定,发觉通奸问题,大明律的规定是除非是当场“拿奸”,人赃俱获,否则是“非奸所捕获勿论”,也就是说仅仅靠风闻或者事后得知,官府是不管得。
就算是当场拿获,也不过是奸夫奸妇均“杖九十”,奸妇“从夫嫁卖,其夫愿留者,听。”只是限制不许嫁卖与奸夫。
从这一点看,大明律对通奸罪的实际执行力度并不大,甚至可以说是很轻微的。所谓的“严厉”不过是法律豁免了本夫“登时格杀”的罪行而已。而且事后杀害奸夫奸妇依然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。
“我觉得这法学思想还算先进。”安熙评论道,“重证据。”
“先进是先进,但是我们的案子就难弄了。”许可想,这一来,按照大明律这“奸夫”就屁事都没有了。水兵没能“抓奸在床”,不过是“风闻”,说白了就是没证据,按照大明律就是“勿论”的结果。这和最初他们定好的“破坏军婚”的基调不合拍。
“没事,他承认了。”安熙因为亲自去找“嫌疑人”和“当事人”谈过话,俩人承认:他们确实有通奸的事情,前后偷偷摸摸的来往了大概三四个月。
“口供当然好。但是我们要开创一个即重口供也要重旁证、物证的法学理念。”马甲开口道,“古代社会的法学理念就是重口供,所以才会闹出严刑拷打,屈打成招这套来得,这个习惯一直延续到后世。我们的思路是,即要口供也要证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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