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 第103章 青苗贷惠民  娶妻媚娘改唐史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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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3章 青苗贷惠民[2/3页]

  “其二,防止贪腐。此为新政成败关键。细则如下:一,借贷对象与额度严格审核。由里正、乡老会同州县户曹,核实借贷农户确系贫苦、确有需要,并具结担保,防止冒贷、滥贷。二,借贷流程公开透明。借贷农户姓名、缘由、数额、息率、归还日期,需在村、乡、县三级张榜公示,许人检举不公。三,利息与本金分离管理。所收利息,除必要之仓储、损耗、胥吏补贴(此补贴与回收本息绩效挂钩)外,盈余部分需逐级上缴,纳入国库或本地公用,州县不得截留。四,强化监督与重罚。不仅御史台、按察使加强巡查,更鼓励百姓通过‘铜匦’或直接向巡察御史举报。对于强贷、转贷、加收杂费、刁难百姓等行为,一经查实,主犯从重治罪,家产抄没充作贷本;上官知情不报或纵容者,同罪连坐。五,借贷契约由朝廷统一印制,编号登记,防止篡改。此外,还可考虑从国子监算学、明法科选拔学子,经过短期培训后,派驻各地‘惠农钱庄’协助核算监督,既可防弊,亦可锻炼人才。**”李瑾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到操作细节的防贪设计,显示出深思熟虑。

  “其三,息率定价。初步拟定,年息不得超过二成(20%),并根据借贷时间长短、粮食种类略有浮动。此息率远低于民间动辄五成、甚至对本对利(100%)的高利贷,足以体现惠民之本意。至于运营成本,可从利息中支取部分,更关键在于,此举之目的,首在‘惠民’与‘安农’,次在‘盈利’。只要本金能大体保全并缓慢增值,使此策得以持续运行,便是成功。即便稍有损耗,比起农户破产、土地兼并、流民增多所引发的社会动荡与税基萎缩,这点代价也是值得的。况且,随着规模扩大、运作成熟,亏损可能微乎其微,甚至会有盈余补贴地方。此乃算政治账、社会账,而非仅算经济小账。”他明确区分了政策目标,将社会效益置于单纯盈利之上。

  “其四,应对民间反弹。”李瑾的声音变得冷峻起来,“朝廷推行‘青苗贷’,乃为解民倒悬,抑制兼并,稳固国本。凡阻挠、破坏此政者,便是与朝廷为敌,与亿兆黎民为敌!细则规定:一,加强宣谕。州县官员需深入乡里,宣讲‘青苗贷’之利,揭露高利贷之害,使百姓明晓朝廷德意。二,对于散布谣言、恐吓百姓不敢借贷者,一经查实,严惩不贷。三,对于敢于以暴力手段破坏‘惠农钱庄’或伤害借贷农户、官府吏员者,以谋逆论处,地方官员有责立即弹压,格杀勿论!四,对于那些确有资财、一贯从事放贷者,朝廷可以引导其将资金转向工商、垦荒等其他利国利民之业,对于主动降低息率、合理经营的民间借贷,朝廷并不禁绝,但需在官府备案,息率不得超过官定上限。如此,分化瓦解,区别对待,可将阻力降至最低。”软硬兼施,既彰显朝廷决心,也给出一定出路,策略清晰。

  李瑾一番详尽的回应,再次展现了他对新政细节的深思熟虑。他不仅回答了质疑,更勾勒出了一套相对完整、兼顾理想与现实的推行方案。殿中不少务实派和中立官员,开始认真思考其可行性。

  然而,利益攸关者绝不会轻易罢休。卢承庆之后,又有一位出身太原王氏的御史中丞出列,语气激动:“李相所言,看似面面俱到,实则过于理想!民间借贷,自古有之,岂能因朝廷一纸法令而绝?且官府涉足借贷,与民争利,岂是圣朝仁政所为?更遑论严刑峻法以待民间,恐非教化之道,反伤陛下仁德之名!臣恐‘青苗贷’一出,非但惠民不成,反使官府信誉扫地,民间怨声载道,请陛下、皇后殿下三思啊!”他将问题上升到“与民争利”、“伤及仁德”的道德高度。

  一直沉默的司农寺卿出列反驳:“王中丞此言差矣!民间高利贷,吸髓吮血,致使多少农户家破人亡,卖儿鬻女?此乃民间大害,岂是寻常‘与民争利’?朝廷以低息贷放,救民于水火,正是最大之仁政!若坐视高利贷横行,兼并日炽,流民四起,那才是真正的不仁不德!至于官府信誉,只要严格执法,杜绝贪腐,使百姓真正得惠,何愁信誉不立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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